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昶说刑辩丨非法经营罪适用的两大根本性误区

王亮亮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-04-12

开头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:

案例一:具有专业能力的股评师或者具有专业人员的荐股机构,在没有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质(牌照)的情况下,向散户推荐股票,该当何罪?

案例二:提前建仓,通过向散户推荐股票,进行抢帽子交易,该当何罪?


01

经营行为有合法空间,才可能定非法经营

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,经营行为本身有合法空间,只是没有获得政府许可,缺乏资质,才被认定为“非法”。

如果一个行为不是经营行为,即不是通过从事商品的生产、经营或提供服务来牟利,获取利润。而是通过犯罪来牟利,就不能说这个犯罪行为是非法经营。

例如案例一,在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,就去向消费者推荐股票,收取会员费,那可能就是非法经营,因为荐股是经营行为,只是没获得牌照。

但如果是案例二这种情况,通过推荐股票,实现“抢帽子交易”,本质是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来获利,那就不能说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。

因为经营行为本身,就涉嫌违法犯罪,政府也不可能发“抢帽子”牌照,所以就没有非法经营罪适用的余地,只能根据涉嫌的具体犯罪行为适用特定罪名。

换句话说,如果一个经营行为在任何时候,都不能合法化,政府也不可能许可,就没有非法经营罪适用的可能。

我们都知道,买卖人口、拐卖妇女总不能定非法经营吧?因为不存在政府许可的人口批发市场,哪个政府敢发这个证?又如,贩卖毒品也不能定非法经营。同样的道理,在中国大陆地区,开设赌场,卖淫等,也不能定非法经营。

适用非法经营罪,一定需要把握这个逻辑关系。如同黑社会的存在,就必然有个“白社会”(法治社会)与之对应。说一个行为是非法经营就必然要有个合法经营空间与之对应。


02

违反国家特许制度,才是非法经营

我们接着看两个案例:

案例三:某人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销售香烟,是不是非法经营罪?

案例四:某人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,收购粮食,是不是非法经营罪?

所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,肯定都没获得行政许可。但反过来,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,不一定都涉嫌非法经营罪。

其实翻翻非法经营罪的族谱就知道,非法经营罪来源于投机倒把罪。而投机倒把罪,是在计划经济时代,薅社会主义羊毛。在计划经济下,所有的经营行为都需要国家许可,所以只要没获得政府许可,都算投机倒把。

后来改革开放,市场经济来了。“投机倒把”反而变成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常态。这一罪名也就稍显违和,所以摇身一变,成了非法经营罪。

总的来说,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,一脉相承。都是违反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政策,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买卖法律禁止买卖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货物、物品;又或者没有相关牌照,就提供特许服务。

例如,案例三中的卖烟或者卖盐、开药店、搞出版,又或者没有银行、券商牌照,就发贷款,推荐股票等。

这都能理解,因为国家管制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,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干得好,未经许可,没有授权,不能开展,实属应当。

但随着部分法院,开创性地适用该罪名,诸如对案例四中收粮食,甚至装电梯,卖柴油、卖煤炭、做劳务中介,养公鸡等经营行为,一股脑地认定非法经营罪,问题就出现了,市场经济下,法无禁止皆可为,老百姓做生意,怎么就是非法经营罪呢?其实这种错误判决,忽视了两个问题:

一是,只有违反“国家规定”,也就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(法律)、国务院的规定(行政法规),进行相关特许经营行为,才是非法经营罪。如果一个规定,没有盖上面两个单位的章,即使违反,也不能定非法经营罪。

二是,虽然所有的经营行为,都需要营业执照,有些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批。但其中违反普通行政许可的,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。只有违反特别许可制度,才实质符合“违反国家规定”的条件。

非法经营行为,分为行政违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。

前者只是违反普通许可,顶多只能受到行政处罚。后者违反特别许可制度,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罪。

看来,司法机关适用非法经营罪,需要想清楚三个问题:一是,它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,破坏了什么特许制度?二是,它是经营行为吗?三是,它有合法市场吗?

三个问题,只要有一个是否定的答案或者没那么好回答,那就应该放弃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冲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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